集遊「黑名單」 違法又違憲
作者 st510193 (阿ㄍㄡˊ)
標題 [新聞] 【集遊「黑名單」 違法又違憲】
時間 Fri Apr 11 20:55:12 2014
針對今天早上警方惡意驅離中山南路公投盟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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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遊「黑名單」 違法又違憲】
北市府警察局在4月9日聲明,以公投護台灣聯盟多次違反集會遊行法及其他法令為由,廢
止公投盟在立法院周邊之集會許可,同時悍然宣布「對於日後所申請之集會不予許可。」
這違法違憲的行為,應該受到嚴厲譴責。
【法律沒有授權警察用「黑名單」永遠禁止特定人集會遊行】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對於集會遊行法的管理權限,是源自於集會遊行法的授權。但集會遊行
法並未授權警方能夠「設立黑名單」! 雖然集會遊行法第11條有列出主管機關可以不許
可的理由,但這必須就個案下判斷,而不是警察局對特定的團體或人民說:「你以前幹過
很多我認為不好的事情,所以未來你所有的申請,我都不允許!」難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有辦法坐時光機預見將來公投盟一定會違反集遊法、所以要全部禁止?
【憲法不允許「事前」、「全面」禁止特定人未來所有行為】
我國憲法第14條規定每個人民都有集會遊行之自由。因此國家不能隨便限制,例如「因為
過去某團體過去行為,所以以後完全剝奪其集會遊行自由」;這種事前、對未來全面性的
禁止,是對憲法集會遊行自由的踐踏。
我國必須遵守兩公約,而在兩公約國家報告中也明確指出事前許可制違反兩公約的規定,
依照兩公約施行法,我國政府機關有義務優先適用兩公約的規定,避免侵害集會遊行的自
由。政府連已批准的兩公約都不遵守,才真正沒有國際信用!
【警察應為恣意執法負責,違反兩公約之許可制應廢除】
我國大法官在釋字第718號解釋認為警察機構在法律要件的完全拘束下,沒有自己決定許
不許可的權力。但這個說法首先把集會遊行自由做為警察可給予的客體,無視兩公約保障
的意旨。就實務來看,從白狼「路過」、到警察把公投盟被列入黑名單,先封殺其合法空
間,再於假裝退讓達成協議後,凌晨突襲驅離的作為,我們可以看得非常清楚,目前警方
根本是憑自己喜好或是上司的政治判斷,隨便認定要不要許可集會遊行,把人民當作玩弄
詐術的對象,連誠信原則都不遵守。採許可制的集遊法,仍舊是違反憲法以及兩公約的惡
法,應該加以廢除。
無論從依法行政的要求,抑或是對於公民集會遊行自由的尊重,我們都無法同意台北市警
局可以創設黑名單,毫不猶疑的對某一團體未來所有的申請都加以禁止。這也不禁讓人質
疑,手握許可大權的警察機關,是否平時就握著一份黑名單,偷偷地「懲罰」被警察認為
「不乖」的社運團體?我們要求,台北市警局應撤回此一違法違憲的行政處分,為4.11早
晨的違法驅離道歉,並且懲處相關決策警官,把街頭還給人民!
台大法律學生挺 318 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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