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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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卦] 張慶忠愚民懶人包 法律篇

作者robalika (Shine)
看板Gossiping
標題[爆卦] 張慶忠愚民懶人包 法律篇
時間Thu Mar 20 12:54:55 2014

有朋友反映文太長不像懶人包,
那我整理一下懶人包:

別把人民當傻逼。

事件原委,請先了解一下新聞
http://www.cna.com.tw/news/firstnews/201403175006-1.aspx
詳細版說明
http://dfactsa.wordpress.com/2014/03/10/

視為已審查,這樣說是對的嗎?

張慶忠的說法,引用法條應該是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1條
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應於院會交付審查後三個月內完成之;逾期未完
成者,視為已經審查。但有特殊情形者,得經院會同意後展延;展延以一
次為限。

簡單說,行政命令三個月審不完,
法律上就當作他審完了!

這個法條本身問題不大,但拿來套用服貿問題可就大了,
看看法條第一句,「各委員會審查行政命令」

服貿是行政命令嗎?

我國說的行政命令主要有兩類,
分為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

行政程序法第150條
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
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
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
立法精神。

行政程序法第159條
本法所稱行政規則,係指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長官對屬官,依其權限
或職權為規範機關內部秩序及運作,所為非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之一
般、抽象之規定。
行政規則包括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關於機關內部之組織、事務之分配、業務處理方式、人事管理等一般
性規定。
二、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
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簡單說,
法規命令是立法權為了方便行事,把權限給行政權
「欸你去談就好,不用甚麼都麻煩我,談完給我看看就好」
重點就在於法律要有授權;

而行政規則則不用授權,只要機關利用他的職權就可發布
但也因為沒有法律背書,所以只限於一些技術性的事項
原則上不會直接影響到人民

服貿呢?

先看看服貿的全文
http://ppt.cc/Qmr4

應該看不到任何法律授權的規定吧?
服貿的制定本來就不是立法院通過某法,決定我們要與中國簽訂協議
然後委辦給海基會去跟中國磋商、談判

而是總統發動權力,指示兩會談判而生的協議

不談法律知識,這應該比較像大家所認識的條約吧?
條約應該要怎麼生效呢?可以這樣子直接在委員會跑過就算嗎?

大法官329號解釋說明,

總統依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之權;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
院之條約案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立法院有議決條約案之權,憲法第三十八條、第五
十八條第二項、第六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依上述規定所締結之條約,其位階同於法律。

但是這號解釋的但書又埋下一個伏筆,

而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間訂定之協議,因非本解釋所稱之國際書面協定,應否送請立法院
審議,不在本件解釋之範圍,併此說明。

懶人包:訂條約跟立法一樣,要讓立法院議決。
但跟中國的話,因為情況特殊,不適用這裡的規定。

這也是學說上,把服貿這種東西稱作「準條約」的原因。

那是不是代表服貿就不用審,可以這樣子通過?

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2項:
協議之內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應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
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其內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無
須另以法律定之者,協議辦理機關應於協議簽署後三十日內報請行政院核
定,並送立法院備查,其程序,必要時以機密方式處理。

意思就是指,
簽訂條約本身跟立法是一樣的效力,就要跟立法有一樣嚴謹的審查流程,
雖然大法官329號解釋說明跟大陸簽不在此限,
但意義是指因為兩國政治情況特殊,條約又多是以國與國形式簽訂,
所以能不能認定是「國與國間條約」,這不是大法官要做的事情
(不是法律問題,是政治問題)

但是這無損於服貿雖然沒有條約的皮,但裡面是條約的骨的事實!

可以再參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4款: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整理一下,
條約簽訂要走跟國內立法一樣的程序,
大法官解釋雖然不肯定說與中國簽的協議是條約,
但服貿至少是一個準條約;
而就算擱置此爭議而論,
依中央法規標準第5條,他也是一個重要事項
(沒有數據,但這種東西我不知道怎麼證明他不重要)
也需要以法律來制定

但無論怎麼去認定服貿的性質,無論是不是條約
他都具有法律的位階!
他都具有法律的位階!
他都具有法律的位階!

張慶忠引用立院職權行使法61來說服貿可視為已審查,
這樣的蠢立委考績能不能打丙等?

行政命令(行政規則)是對內發生效力的法
要把服貿等同視之,
不是心理已經默認統一了,那是甚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