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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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卦] 賴農惟老師從憲法觀點呼籲退回服貿

作者 david75610 ()
標題 [爆卦] 賴農惟老師從憲法觀點呼籲退回服貿
時間 Sun Mar 23 10:52:05 2014

※註:有電視或媒體有報導者,請勿使用爆卦! 違者視為新聞篇數 超貼新聞劣退

轉自王皓強老師臉書: https://www.facebook.com/prisonwang
以下為逐字稿

大家好,這次服貿協議的爭議,我個人提供另外一個角度思考。

首先我們針對爭議的標的「服貿協議」的部分,盱衡整個協議條文內容及最主要的項目,
會涉及到我國人民工作權、生存權、財產權相關事項,這些事項涉及到我國中央法規標準
法第五條所說的「關於人民權利義務事項,應以法律定之」。而我們針對服貿協議,也就
是我們現在爭議的事項,我們先給它定性。

有人認為,服貿協議在法律的屬性上是屬於「行政命令」;有人認為服貿協議並不屬於行
政命令。在這種情形下,如果它不是行政命令,那麼它是一種「條約」的性質,根據我國
大法官釋字329號的概念,國家與國家或者是國家與國際組織所締結的書面協議,它是屬於
條約的性質;假如條約經過立法院審議通過,它就具有國內法的效力。

而在我國憲法第十五條的概念之下,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應予保障,而我們現
在爭執的服貿協議,本身之內容及相關條款,就是會攸關到我國人民的工作權、生存權或
財產權,因此無論你今天是透過行政命令或者是透過法律的規範,都不能違反憲法第十五
條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或財產權。

有人會這麼講:憲法第十五條它只講到說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應予保障,有人
認為服貿協議正是要來保障人民的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但是,我們從服貿相關條文
規定來看,顯然地,人民的疑慮在於:萬一這些中國的資金與人員進入到台灣之後,會不
會剝奪人民的工作機會?造成我國人民失業率更加提高?那這顯然就會造成工作權的一種
侵害。

因此,我認為大家應該把焦點不必在所謂的程序問題上再作爭執,而應該從憲法保障人民
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的角度來看。如果說將來服貿協議通過之後正式實施,有產生對人民
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侵害的時候,那就已經違反了憲法保障的這三大基本人權,這就有違
憲之虞。因此我認為,我們現在在處理服貿爭議的時候,是不是應該跳脫出原來的角度,
從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觀念來著眼,而不要陷於所謂的程序上問題打轉。以上就是我
對服貿爭議所發表的淺見。

而在這個服貿協議的爭議過程當中,有人用各種理由講說,這個服貿協議通過之後,對國
家經濟是有利的。但是,政府它有保障人民憲法上基本權的義務,倘若萬一實施後造成負
面影響的時候,很多人民的權利已經遭受侵害,因此服貿協議是一種有違憲之虞的協議,
所以我們呼籲政府要再仔細地為人民作規劃,我們也支持退回服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