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 兩岸監督條例草案及連署名單
作者 reluctant (reluctant)
標題 [爆卦] 兩岸監督條例草案及連署名單
時間 Sun Mar 23 16:30:20 2014
一樣是搶先報
兩岸協定締結條例草案
案由:臺灣守護民主平台與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為使兩岸官方交流在確保國家安全、人民
福祉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原則下進行良性互動,有關兩岸書面協定之締結及監督程序,
必須透過立法加以規範,使國會在憲法以及民主原則所賦予的權限範圍內,得以針對兩岸
政府簽署書面協定,進行民主控管、建構行政與立法權爭議時的處理機制、強化立法權的
事前監督手段、明訂立法決議的可能種類、確保人民權利受侵害之救濟程序等,以避免在
缺乏衝擊影響評估先行以及欠缺立法權事前監督、事後審議的制度之下,若協定內容涉及
國內法之配套訂定、修正或刪除,民意代表卻無法適時做出規範評斷與檢討,甚至只能任
由協議或條約自動生效,恐有行政權凌駕立法權的疑慮。基此,爰提出「兩岸協定締結條
例草案」,其要點如下:
說明:
一、揭櫫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第一條)
二、明訂本條例所稱兩岸協定之定義及範圍。(第二條)
三、明訂兩岸協定之辦理機關及協辦機關,以及協商及談判代表之派遣準用辦理依據。(
第三條)
四、兩岸協定之締結應確保人權優越與平等互惠之人權保障義務,若有任一方違反人權互
惠保障義務時,他方有權請求磋商並得終止協定。(第四條)
五、因兩岸協定而受權利侵害之救濟程序。(第五條)
六、兩岸協定辦理機關於協商前向立法院報告之義務,以及涉及兩岸政治性協定之報告義
務與立法院同意程序。(第六條)
七、為促進民主參與、增進人民對兩岸協定之信賴與監督,並促使政府簽署兩岸協定時能
確實納入相關利害關係團體、產業與公民團體之意見、避免黑箱作業,兩岸協定辦理機關
應於提出締結計畫前舉辦公聽會,並將所蒐集之意見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主動公開。(第七
條)
八、行政院、相關機關及公務人員未履行向立法院之報告義務或未經立法院同意,即行或
委託進行兩岸協定之協商,應負之行政與刑事責任;對籌畫或進行中之協商,立法院認其
涉及兩岸協定之協商時,得要求陸委會補提協定締結計畫或立即要求停止協商。(第八條
)
九、立法院得對協商前之協定締結計畫提出修正意見、附加附款或保留。(第九條)
十、協定締結機關或受託協商機構應受協定締結計畫拘束,若遇有未能依締結計畫進行之
情事時應立即向立法院報告,必要時應立即停止協商程序。(第十條)
十一、明訂協商結果之報告義務與政府資訊主動公開。(第十一條)
十二、協定締結機關於正式簽署兩岸協定前向立法院提出影響評估報告及影響因應方案之
義務,人民或民間團體亦得向立法院提出相對應之影響評估報告或各機關未予辦理之影響
評估報告。(第十二條)
十三、立法院應就兩岸協定影響評估報告與影響因應方案邀請相關利害關係者、民間團體
與相關學者專家舉辦聽證會,協定締結機關並有依聽證會要求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之義務
。若協定締結機關未能依聽證會之要求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者,立法院得以決議,退回協
定締結機關之影響評估報告與影響因應方案。(第十三條)
十四、為反映聽證會所認定之影響事實,協定締結機關應於聽證會後評估應否重啟協商,
立法院亦得以立法院會議決議促請協定締結機關重啟協商。(第十四條)
十五、明訂兩岸協定簽署後立法院之備查與審議程序。另兩岸協定若有涉政治性及主權相
關事項,因與國家存亡與全民福祉至為攸關,應有訴諸公投複決,由全民決定系爭兩岸協
定是否得以續存之必要。為避免現行公民投票法之制度缺陷所生影響,故不受公民投票法
第三十條投票人數之限制。(第十五條)
十六、明訂行政院於兩岸協定之審議或備查時,提出具體因應方案及補救措施、施行協定
所需經費之估算與財源籌措之方式、以及提出相關法律或命令修正或訂定草案之義務。(
第十六條)
十七、為避免兩岸協定與現行國內法規範產生衝突、造成法體系紊亂,立法院於審議行政
院提送之兩岸協定時,應一併審查需配合修正或訂定之法律案,於相關法律案完成審查議
決通過前,兩岸協定案之審議視為不通過。(第十七條)
十八、明訂協定之生效程序。(第十八條)
十九、明訂協定締結機關應每年向立法院提出協定施行狀況之評估報告之義務。(第十九
條)
二十、明訂協定文件之保存方式。(第二十條)
二十一、於本條例施行前已簽署之兩岸協定,應本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彙整送交立法院
議決之。(第二十一條)
二十二、依兩岸協定組成之共同委員會,其決議或共識涉及國內法令之修正或訂定者,應
經國內法化程序。(第二十二條)
二十三、明訂協定文本文字之作成方式(第二十三條)
二十四、明訂個案性協定之除外條款。(第二十四條)
二十五、明訂本條例之施行日期。(第二十五條)
提案人:臺灣守護民主平台與反黑箱服貿民主陣線
推 NAHAy:連屬網址 http://ppt.cc/Bs9A
連署發起人:
王泰升 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朱柏松 世新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法律學院院長
吳聰敏 台灣大學經濟系教授兼社會科學院副院長
李崇僖 臺北醫學大學醫療暨生物科技法律所所長
周伯峰 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林佳和 政治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
林明昕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林惠玲 台灣大學經濟系教授兼社會科學院院長
林鈺雄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邱文聰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邱榮舉 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兼社會科學院副院長
柯志哲 台灣大學社會學系教授兼系主任
洪貞玲 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副教授兼所長
徐偉群 中原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
張文貞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張嘉尹 世新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兼台灣法理學會理事長
張錦華 台灣大學新聞研究所教授
張懿云 輔仁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法律學院院長
許育典 成功大學法律學系特聘教授兼系主任
許宗力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陳忠五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陳明通 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兼所長
陳昭如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陳弱水 台灣大學歷史學系特聘教授兼文學院院長
黃居正 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黃國昌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黃舒芃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廖福特 台灣國際法學會理事
劉志鵬 台灣法學會理事長
劉錦添 台灣大學經濟學系教授
劉靜怡 台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
樊家忠 台灣大學經濟學系助理教授
鄭秀玲 台灣大學經濟系教授兼系主任
鄭麗珍 台灣大學社會工作學系教授兼主任
薛智仁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謝煜偉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謝銘洋 台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兼法律學院院長
藍佩嘉 台灣大學社會學系教授
顏厥安 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蘇彥圖 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翁秀琪 世新大學新聞系 客座教授
施俊吉 中央研究院人社中心研究員
瞿海源 臺灣大學社會學系教授
馮建三 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
附件有表格,我就不打了。為這次勇敢挺身而出的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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